图书馆保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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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政策

 

登记, 循环, 所有其他标明图书馆用户姓名的图书馆记录都被视为机密.

 

图书馆记录只供获授权人员使用,以处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在采取这一政策时,图书馆遵守了加州法律:

凡全部或部分由公帑资助的图书馆,其登记及流通记录均属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当地机构或国家机构除外:

(a)在行政部门内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人员 图书馆的.

(b)由记录所属个人以书面授权的人; 检查记录.

(c)由适当的上级法院的命令.

本节所使用的术语“登记记录”包括图书馆 需要一个赞助人提供,才有资格借阅书籍和其他资料, 和 “借阅记录”一词包括识别借阅人具体情况的任何信息 书籍及其他资料.

本条不适用于登记和流通的统计报告或罚款记录 图书馆收藏.

    韦斯特的加州法典注释 

政府法典第6267节

个人如欲索取有关其图书馆纪录的资料,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有关他人使用图书馆服务或资料的资料,只有在书面要求下才会公开, 而且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或者根据法庭的命令. 向赞助人以外的人披露机密图书馆记录需要图书馆和学术资源院长和/或学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批准.

7/23/2013